「分享」成主流概念,由隱私權事件談 Web2.0 網路偷窺時代

今天在ZDNet Taiwan上面看到這則新聞「Google Reader的隱私權爭議」。不禁令人聯想到前些日子美國知名社群網站Facebook所引起的隱私權事件(詳細情形可參此新聞)。相信各位朋友們都跟筆者一樣知道,這已經不是Google第一次被新聞報出來的隱私權爭議了。先前的事件其中一件是Google Earth的街景照,被指控能窺探人民的生活隱私。

 

先講一下今天這起事件好了。

 

Google Reader從2006年起,就允許使用者以超連結、部落格短片和儲存在公共網頁等方式,與親朋好友分享自己感興趣的內容。上週,Google修改了 Google Reader的政策,讓這些分享的項目,自動傳給使用者在Google Talk的所有聯絡人。

 

大家可以看到的,這起事件大致上與最近Facebook事件的類型相同。不用說得很複雜,這兩起事件均是起源於一個概念「分享」。Facebook將使用者消費的資訊提供給廣告參考,換言之使用者的消費紀錄將被洩漏。起因是善良的,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感興趣的廣告,對使用者及廣告商都是雙贏。但他們忽略了不喜被窺探的人性,竟然將此功能「預設開啟」。今天Google也相同,將自己喜愛的東西,藉由Google Reader分享出去,原本是一件頗好的事情。卻也踩到同樣的地雷,也將這項功能預設開啟。

 

新聞的末了有提到,Google已經公佈了如何取消分享、分享給特定人的方法。最後還是選擇了妥協,那麼為什麼一開始要選擇對抗呢?

 

剛剛有提到,這兩件事情的肇因都是「分享」。而「分享」這個概念又是現今所謂「Web 2.0」時代所提倡的。想來不禁為這些創業家們擔心,因為他們似乎隨時可能會讓自己用的得意的「分享」槍擦槍走火。輕微一點可能受的傷,嚴重一點可能自斃生亡。

 

為文到這個段落,筆者想要問一個問題:「Web 2.0」中「分享」的紅線到底在哪裡?創業家們如何去避免踩上這條紅線,有方法嗎?還是只能像如今我們看到的,以身試法?

 

將目光移離這些創新企業、網站。相信各位朋友也會明顯感受到,「分享」這個Web 2.0的概念竟也延燒至我們所處的社會上了吧?層出不窮的盜版音樂、影片,甚至電子書。不用多久的時日,就會又再水果日報上面看到台灣哪一所大學高中職的學生的自拍圖片又被駭客破解。這還是被動的,現在甚至還有人會將自己的自拍照分享至網路上給眾多朋友們瞻仰。這一切的起源都是「分享」,然而這樣的分享真的對了嗎?

 

For share!為了分享。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一堆什麼「無名破解流出」之類的文章標題,內含良家婦女與夫君親密、露點的照片。若將裡面的男女主角換做你我,情何以堪?筆者一再強調,「分享」這個概念的起源是好的,但是如今人們錯誤的去使用他。

 

以台灣的法律而言,破解他人加密的網路相簿,瀏覽並抓取照片就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58、359條;而換成實際的處罰來看那應該將是五年以下的刑罰與數十萬元罰款,只要被窺者提出相當的數位證據與相關證明並未授權其瀏覽,那麼偷窺者,你的代價其實相當高!至於在網路上,協助散佈流傳的人,根據刑法第235條,張貼「猥褻」文字、「違害善良風俗的」圖片的人也得小心連帶負起相關刑責啊!

                                                                                              引用自ZDnet Taiwan

 

在這邊,筆者並沒有要去針對現今此一社會風氣做任何的批判。但我想大家可以上面這一段引文,得知台灣法律對這些行為所下的註解及懲罰。筆者並不是正義使者,也不是抓狗大隊,不怎麼清高。但今天寫這篇文章,除了希望能夠引起大家討論「隱私紅線」的問題,也還是要呼籲大家正視隱私權。畢竟在這個年代,某個水果日報都能把女學生自拍照放頭版(反正只要打馬賽克就好),各位朋友覺得筆者還能希望什麼呢?

 

不麻煩的話,還請讀者們給一的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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